立委要修央行法設主權基金 央行5點反駁:不宜

立法院財委會將於10日舉行公聽會,針對提案修正央行法第20條、第33條,由央行設立主權基金進行討論,也是首次針對央行修法舉行公聽會。央行今(8)日發出五點聲明表示,央行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但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方式,強調主權基金不宜由央行主管或於央行法規範,應另立專法;並指出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中央銀行。圖/李瑞瑾攝
央行指出,對設立主權財富基金採開放立場,但修改央行法並非適合方式。示意圖/李瑞瑾攝

一、主權財富基金由政府主導成立

央行說明,主權財富基金顧名思義為政府的基金,各國由政府主導成立專責機構,就國家財富(如石油等自然資源收入、財政盈餘),或受政府委託(如退休金)進行投資管理。

二、 外匯存底的功能與主權財富基金不同

央行強調,外匯存底的主要功能在挹注國際收支失衡的外匯需求,及維持外匯市場的秩序,其投資操作的原則首重安全性與流動性,不宜承擔高風險。

不過,主權財富基金則是以創造財富為投資目的,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等事業或計畫投資,並非主權財富基金投資的主要範疇。

央行分析,就我國而言,前述事業或計畫可由國發基金主導;另可參考日本國際協力銀行(JBIC)的運營及籌資模式,允許中國輸出入銀行發行由政府保證的外幣債券,提供中長期穩定外幣資金來源,協助前述事業或計畫發展。

三、修正央行法無法達到設立主權基金目的,應另立專法

央行指出,草案擬授權央行成立我國主權財富基金管理機構—外匯投資基金公司,但此一公司的人事、預算、組織均極具特殊性,現行人事法規、國營事業管理法、預算法、決算法及其他相關法規等,尚無法因應其需求,須另以專法規範處理,修正央行法第20、33條無法達成設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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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表示,設立主權財富基金的已開發國家,多以專法規範主權財富基金的設立及運作,尚無以央行法規範者。

四、 主權基金不宜由央行主管或在央行法規範

央行法第 2條規定,央行經營目標為促進金融穩定、健全銀行業務、維護對內及對外幣值穩定,以及於上列目標範圍內,協助經濟發展。

修正草案建議設立的基金,是為強化國家競爭力與安全、累積國家財富而設立,並投資於策略性產業、關鍵技術等事業或計畫,其目的及業務均與央行不同,且可能影響央行法定目標的達成,因此不宜由央行主管或於央行法規範。

五、央行持正向開放立場,但不宜無償撥用外匯存底

央行說明,外匯存底是央行資產的重要構成項目,其所對應的主要是民間部門所持有的新臺幣通貨發行額與轉存款及央行 NCD等負債項目,因此在未減少新臺幣負債下,不宜直接無償撥用外匯存底給政府獨資的投資公司。

今(2023)年4月底我國外匯存底(類同國家的流動資產)雖達 5,612億美元,但外資持有國內股票及債券市值(類同國家的流動負債)也有5,389億美元,約當外匯存底的96%。

央行也說,事實上,我國的勞保、勞退、國民年金及退撫基金,雖無主權財富基金之名,但已有主權財富基金之實。

央行指出,長期以來,央行對政府設立主權財富基金向來持正向、開放的立場,政府如決定設立,建議應制定專法,由政府全額出資,設立獨立專業管理機構,並就該機構的政策目標、治理與監理架構、專業人才延攬及薪資制度等方面審慎規劃。(審核:葉憶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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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李瑞瑾:生於網路世代的新媒體人,曾在2家網路原生媒體就職,主攻證券、基金等領域,用最貼近生活、時事的角度看待財經資訊,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帶讀者學習投資理財、掌握最新金融市場脈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