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新銀理專挪用客戶資金11年 金管會開罰800萬元

台新銀行理專「監守自盜」11年,8日遭金管會罰款800萬。銀行局副局長童政彰指出,自民國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有9位客戶款項遭挪用,受害金額1,617萬,雖然犯案時間長,但因考量理專未將錢放入自己口袋,是「求好心切」想幫客戶賺錢,台新銀行事後也有積極處理,基於行為風險態樣及銀行處理態度,因此罰金較少。

台新銀理專「監守自盜」11年,金管會今開罰800萬元。資料照片:中央社
台新銀理專「監守自盜」11年,金管會今開罰800萬元。資料照片:中央社

台新銀行民國97年7月至109年9月也有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達3.47億元,2021年遭金管會重罰3000萬元,創下罰金新高。此次犯案期間仍超過10年,為何只罰800萬?官員說明,雖然發生時間點很長,但考量到行為風險態樣,以及事後銀行積極處理受害客戶的權益保障,綜合判斷所以僅處以800萬。

金管會表示,台新銀接獲客戶反映有投資虧損,經查發現一位蘇姓前理財專員蘇員,自100年1月至111年5月間,以保證獲利承諾,向12位「A群客戶」販售金融商品,虧損無法彌補缺口,就拿9位「B群客戶」的錢去補,請B群客戶臨櫃提領現金,並於行外交付,或請B群客戶直接轉帳至A群客戶等方式,挪用款項金額1,617萬,犯案時間長達11年,金管會表示,顯見銀行有未完善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等缺失。

童政彰說明金管會裁罰三大理由。

理由一:未完善建立檢核客戶帳戶交易訊息控管措施

蘇員於臨櫃現金存入A群客戶帳戶時,利用存摺備註欄位註明金融商品名稱,令A群客戶誤信有正常配息或獲利,惟該行管理單位未適時建立相關監控機制,以綜合審視理專銷售行為之合理性;存匯人員及覆核主管對於上述蘇員異常行為,未有風險意識及主動陳報業務執行過程發現之異常態樣,以利該行得以即時調整內部控制制度。

理由二:未落實督導及管理理財專員遵守行為準則等規範:

該行已明定員工執行業務之行為規範,惟本案蘇員以保證獲利不當方式銷售金融商品,未充分向客戶揭露金融商品之風險,並確保該商品對客戶之適合度,且未確實辦理客戶交易事項,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1年5個月,顯示該行未落實對蘇員遵循內部規範之督導管理。

理由三:未落實執行理財專員輪調機制相關程序

該行已建置客戶移轉管理機制,惟該行案關單位就隨蘇員移轉之客戶審查作業,未留存相關核定軌跡,以利後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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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再次呼籲民眾應避免與理財專員私下間資金往來,且切勿私下交付現金予理財專員或依理財專員指示將款項匯入他人帳戶,並請定期檢視對帳單投資內容及損益是否正確,以維護自身權益,而金融機構亦應主動加強向客戶宣導相關消費者保護資訊,深化與客戶的長期夥伴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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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葉憶如:22年財經主流媒體資歷,從2000年Web1.0泡沫化到Meta元宇宙Web3.0,見證台灣大小企業集團興衰史,歷經國際5次金融危機。認為金融即生活,無所不在,再難的理財知識要淺白的說。無論老小都該理財,你不理財,財不理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