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未成年子女免稅額」怎麼報?國稅局:4種認定方式依序採用

2022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將在5月底截止,針對民眾詢問,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的免稅額該由誰來申報?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前配偶各自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有重複列報同一子女免稅額情形時,國稅局有4種認定方式,會按其優先順序採用。

Family figure and gavel on wooden table. Family law concept
國稅局表示,夫妻離婚後,未成年子女免稅額申報認定有4種方式。(示意圖/Getty Images) (seksan Mongkhonkhamsao via Getty Images)

在4種認定方式中,國稅局採用的順序為:
(一)依雙方協議由其中一方列報。
(二)由「監護登記」之監護人或「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之人列報。
(三)由課稅年度與該子女實際同居天數較長之人列報。
(四)衡酌納稅義務人與前配偶所提出課稅年度之各項實際扶養事實證明,核實認定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列報。

至於「實際扶養事實」得參考下列情節綜合認定:1.負責日常生活起居飲食、衛生之照顧及人身安全保護。2.負責管理或陪同完成國民義務教育及其他才藝學習, 並支付相關教育學費。3.實際支付大部分扶養費用。4.取得被扶養成年子女所出具課稅年度受扶養證明。5.其他扶養事實。

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20年間與配偶乙君離婚,雙方同意1名尚未成年女兒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登記為乙君,但甲君需每月給付扶養費給該名女兒至其成年;2021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時,甲君與乙君均申報該名女兒免稅額,國稅局查核時,甲君雖主張有按時給付扶養費,但因其未能與乙君達成協議,國稅局依上開財政部規定,以該名女兒係由乙君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並與乙君共同居住,由其照顧生活起居,認定由乙君列報女兒免稅額。

延伸閱讀

【報稅攻略】標準/列舉扣除額怎麼選?兩者差異、抵稅上限一次看

【報稅攻略】年薪42.3萬以下免繳稅!最新免稅額、標準扣除額一次看

【報稅攻略】領股利可節稅?綜合所得98.3萬以下才有「抵減」小確幸

  • Yahoo財經特派記者 吳栢妤:5年記者經歷,曾任網路編譯,也跑過科技產業、政治線,期許以敏銳的觀察力、跨領域的視角,帶給讀者易讀又實用的金融報導。